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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:《大学》075:治国章解(九)(2014.10.28)

2020-05-22   作者:赵宗来   来源:galaxy银河官网   点击: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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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是故财聚则民散(四声),财散则民聚。

【1】钱财本来在各家,有人聚财民受损。国君若能用彻法,百姓丰足国不贫。

“是故”之意,是指“因为‘德者本也,财者末也。外本内末,争民施夺’这个道理”,从这个道理所得出来的推论是:“财聚则民散,财散则民聚。”我们就来看看这里所说的“财之聚散”与“民之散聚”是什么意思。

何谓“财聚”?“钱财”本来是每人、每家所自得、自有、自用,这也就是说,“钱财”本来就是“散在于”各人、各家的,有人却要借用某种名义、通过某种手段把不该集中的钱财集中起来,或者允许、纵容某些人过多地占有钱财、非法获取钱财。

国家正常的赋税不属于“聚财”。毕竟国人有“劳心者”和“劳力者”之分。如果像李自成那样“吃他娘,喝他娘,闯王来了不纳粮”,那也只能是在“造反”的时候可行,一旦“掌权执政”,就不能不收“赋税”。

如果是“苛捐杂税”,就属于“聚财”,即使是打着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的旗号,即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,也仍然是“聚财”。那么,正常的赋税和“苛捐杂税”的区别何在呢?可以参照“什(十)一税”的标准来看。

所谓“什一税”,是从“井田制”而来的。比如,西周“井田制”的方式,每个成年男子有田百亩,八家成为“一井”。“一井”有田九百亩,中间的一百亩是“公田”,周围的八百亩是“私田”。人们先把“公田”的事情做好,再做“私田”之事。

“公田”的所有收获,都是作为八家的赋税上缴,“私田”的所有收获则归自己,也就是缴纳“九分之一”,而且不管是丰年还是歉(欠)年,都是按照这个比例。意味着,百姓收获得多就缴纳的多一点,百姓收获得少就少缴纳一点。

至于从事其他行业的人,则按照“什一税”的原则,把收入的“十分之一”作为赋税缴纳,同样是一种“官民共甘共苦”的方式,这种纳税方式,可以总称为“彻法”。在这个比例之外,无论用什么方式、什么名目,让百姓多缴纳,就属于“苛捐杂税”。

“彻法”可以有效地保障“官民共甘共苦”,而另外一种“贡法”就难以做到这一点。所谓“贡法”是根据百姓几年的收获情况,得到一个平均数,根据这个平均数,规定一个固定的赋税缴纳数量。当然,如果用“贡”法,而能在遇到百姓有灾荒时可以减免赋税也好。

“为人君,止于仁”,国君采用“彻法”、“贡法”,其发心都应该是“仁心”,而不是从“钱财”的多少去考量。可是,国君在遇到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时候,往往会产生增加赋税的念头,并且还会觉得这是无可奈何地做法,甚至是应该的做法,这也就成了“聚财”。

《论语》中说,鲁哀公曾经问孔子的弟子有若说:“现在遇到何饥荒年成,国家的用度不足,怎么办呢?”面对这样的问题,人们常常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增加赋税,以此来解决国库空虚的问题,可是,有若的回答与此相反。

有若说:“何不采用彻法征收赋税呢?”也就是采用“什一税”的方式。鲁哀公说:“现在是按照‘什二税’的方式征收赋税,从百姓收成礼抽取十分之二作为赋税,尚且还不够用呢,你怎么让我用‘彻法’,只抽取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呢?”

从鲁哀公看来,有若所说的方法,不仅解决不了国库空虚的问题,而且跟雪上加霜差不多。因为鲁哀公所考虑的是怎么增加国家“财政收入”的问题,而不是国计民生的问题,因此,也就是如何为国家“聚财”的问题。

有若所学的是圣人之道,从治国上来说,就是“仁民爱物”之道,所以,有若说:“百姓用度能够充足,国君怎能用度不充足呢?百姓的用度不足,国君怎能用度充足呢?”这就是“小河有水大河满,小河无水大河干”的道理。因为大河的水来自小河。

【2】财聚必有聚财者,治国当重均与安。秉承絜矩定制度,保民安民是关键。

王船山先生说:“财聚者,必因有聚财者而后聚。财散者,财固自散,不聚之而自无不散也。东阳许氏云:‘取其当得者而不过’,其论自当。”这里所说的后半部分,就是我们上一段所说的道理。接下来,我们要说的是前半部分的意思。

除了国家聚财之外,那就是有一部分人“搜刮民脂民膏”,或者一小部分人占有国家的大部分钱财,造成贫富差距悬殊。在历史上,许多国家和朝代走向衰败乃至灭亡,无不与“财富垄断”、“土地兼并”所造成的贫富差距悬殊密切相关。

孔子说:“不患寡而患不均,不患贫而患不安。”治国之患,不在于国小、人少、财富少,而在于不能均衡;不在于一时的贫穷困难,而在于国民身心不安。其实,人人有能够使衣食无忧的钱财,也只能是身安;必须财富均衡而有礼义,然后,才能人人心安。

那么,“均贫富”是不是全国之人的钱财全都一样多,不是“劫富济贫”,不是“打土豪,分田地”,而是“取其当得者而不过”。何谓“当得”?见得思义,见利思义,合义而后得其利,是“不义之财”则丝毫不取而已。不义之财、非法所得,便是“不当得”。

利用权力、地位而获得富贵,不是“当得”;通过坑蒙拐骗的得到钱财,不是“当得”;当然,偷盗劫夺、杀人越货,更不是“当得”。要避免这些情况,首先需要教化,其次需要政令,而最低的保障则是法律制裁。

“朱门酒肉臭,路有冻死骨”,不可能不民怨沸腾,乃至铤而走险。一国之君臣,不能仅仅使“朱门”有酒肉,却不考虑民生疾苦,恰恰相反,应该首先考虑到不使民生陷入疾苦之中,然后可以“朱门”有酒肉。

“民为邦本”,庶民不安则国不安。庶民是如何陷入贫穷而至于卖田卖地、卖儿卖女、无以聊生,乃至成为“冻死骨”的?或许是国家的苛捐杂税,或许是贪官污吏的盘剥,或许是因为遇到灾荒,或许是因为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。

所以,国君治国,赋税不可苛刻,任官不可不用贤德廉洁之人,平时不可不至少有三年的储备,对个人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不可不事先考虑好救助之法。总而言之,则在于有“仁心、善政”而“心系百姓”,以“絜矩之道”设定制度。

一个家庭,一旦遇到重大疾病或意外,费用难以承担起来,如果国家君臣不想办法通过制度给以救助,就很容易倾家荡产。遇事就靠自己家庭或者捐款,是难以长久之法。中国古代有“义田”、“义仓”之法,近世有“互助金”之法,今有“保险”之法。

“财聚”是因为有人“聚财”,财一旦聚于少数人手中,如果这少数人得财的门路不正、方法不当,而又“富而无礼”,没有仁心善意,那么,即使是百姓没有达到“走投无路”的地步,其内心的不满和怨恨,也是“心不安”的体现。民心不安,就不可能得民心。

【3】无人聚财财自散,有意散财非散财。庶民身心皆安宁,国民不去外民来。

“财散”是自然而然地“散”,而不是有意地“散财”。使庶民能够“乐其乐而利其利”,亦即通过政令、制度使之各得其应得之乐、应得之利,防止和惩罚夺人之利、令人生忧的邪恶之徒;通过教化而使之向善尽责,然后能安居乐业。

当初,周武王曾经打开巨桥的粮仓,把粮食散发给百姓,王船山先生说,这是“武王一时之权,而为不可继之善政也。倘不经纣积来,何所得粟而发之?”由此来说,当初的“打土豪,分田地”也是一时之法,虽然救助了一些贫民,而其隐患也不少。

那么,国家怎么“散财”呢?孔子说“惠而不费”。何谓“惠而不费”?孔子说:“因民之所利而利之,斯不亦惠而不费乎?”以君主之仁心,施行能够使民安其居、乐其业、敬其事的政令和教化,使民自得其利而无人夺之,也就是“惠而不费”。

以财物给人叫做惠。国君无私财,一国之财莫非其财。因为一国之财非其私财,因此,无权拿出来去行其惠。国人之私财,非国君之私财,更无权令国人拿出其私财以行其惠。君子之惠,在于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,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。

臣子、君子虽有私财,然而,即使用其私财去救助人,也终究像杯水车薪,而且难以为继。郑国之贤相子产,见百姓趟水过河,不修桥设船,却用自己的车去渡百姓过河,终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。散发钱财去救助贫民,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。

无“聚财”之人,则自然“财散”。百姓遇到灾荒、疾病、意外,国家有制度,有方法,使百姓不至于因此而穷困无助,那么,庶民自然能够身安心安。能够如此,则本国之民不会愿意迁徙到其他国家,而其他国家的百姓愿意迁徙到这个国家,如此则是“民聚”。

我们在以前说过,“有德此有人”,就是说,并非“有财此有人”。固然,财富能诱惑一些人来,但是,假如只能使人衣食无忧,却不能使人心安,那么,“民”也难“聚”。能使人身心安宁,必须国君“止于仁”而用贤德之人,施行能使民安的政令、制度、教化。

为何这里说“民聚”,而不说“聚民”?因为“聚民”是有意而为,往往因此而产生诱惑、威胁的措施和计谋;而“民聚”则是庶民自身的选择和决定,是因为国君之德而使庶民自觉自愿而来,无丝毫诱惑与胁迫之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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