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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Q群讲座稿025:《论语·八佾》007(2015.08.04)

2020-05-26   作者:赵宗来   来源:galaxy银河官网   点击:  

今共学《论语》之群有165。应邀方来,不喜则去;非欲为师,但愿共学。以文言作解,为使朋友将来能自己读懂经典。

3.21哀公问社于宰我。宰我对曰: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,曰使民战栗。”子闻之,曰:“成事不说(音说之说),遂(音岁)事不谏,既往不咎(音就)。”

【1】鲁哀公问“社”于宰我,非直问“社木”也。何谓“社”?“社”字“从示土”。“从示”则与神祇相关,“从土”则与土地相关,然而,“社”非指土地,也非指土地神,《说文解字》说:“社,地主也。”何谓“地主”?

此所谓“地”,非谓“大地”,而是“土地”;此所谓“主”,非谓“主人”,而是“神主”。是故“地主”犹如一木牌而上书“土地神之位”。这个“地主”,下与“土地”相关联,上与“土神”相关联,是以“社”之古字右侧为上“木”下“土”。

此所谓“地主”之神,谓“五土之总神”,即“后土”。“后土”“共(音公)工”之子,名为“句(音勾)龙”,因其功德而得以封神,“后土”为其神名。人于祭祀之时,面对“地主”而行其敬礼,所敬者为“土神后土”。

所谓“五土”,有两说。或谓指“山林、川泽、丘陵、坟衍(谓水边平地)、原隰(音习,谓低洼之地)”五者;或谓指“青赤白黑黄五色土”,分别对应“东南西北中五方”。两说以何为是?盖由“后土”而言,当指前者;以“王封诸侯”而言,当指后者。

“地主”之木制牌位谓之“主”,乃是神圣之物,必当有坛或室以供奉之,乃至有园或院。是故,“社”之本义为“地主”,由此而引申出“社稷坛”之“社坛”。此“社坛”可谓“总坛”,由“王者”所独有,如天下之有“天坛”、“地坛”、“社稷坛”。

然而,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周礼,二十五家为社。”按段玉裁先生注:“许(慎)云‘周礼’者,《周礼说》也。”由此可知,此非《周礼》之说,乃是后世解《周礼》者所说,不可以此为据也。然而,时至春秋,礼崩乐坏,“社”之制亦变。

《晏子春秋》、《吕氏春秋》、《史记》有以“社若干里”封管仲、墨子、孔子之事,“皆谓二十五家为里,里有社”,此皆春秋时之事;又有“州社”者,“是二千五百家为社”,或“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”。此所谓“社”者,谓之“里社”,非“王者”之“社”矣。

【2】鲁哀公者,鲁国之君而已,非“王”也。若其行“王道”而能得“天命”,则“立社”可也。若未得“天命”,更未行“王道”,则“立社”为僭。然而,在“上无王者”之时,天下之“君”有遵“王道”而行者,则可谓天之所期、圣之所盼、民之所望。

鲁哀公所问者,“社”而已,未明言“立社”,故未可以僭言之,而宰我之言亦由此可知。宰我,德居十哲之一、七十贤之一,善于“言语”,是故其对哀公之言,未可小觑也。宰我所举者,夏商周“三王”之制,而非“诸侯”之制也。

若谓鲁哀公与宰我所言者为“里社”之“社”,则于理有所不通。宰我曰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”,所言皆木。许慎先生、孔安国先生皆曰“各以其土所宜之木”,则岂能夏商周三代各地之“社”皆以“松柏栗”为宜也?必不然也。

其木用于何处?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有“设其社稷之壝(音宜)而树之田主,各以其野之所宜木,遂以名其社与其野”,其注“田主”曰:“田神后土、田正之所依也,诗人谓之田祖。”由此可知,宰我所言之木,是制作“地主”所用之木。

此木,非于立社之后栽种,而是取立社之地野生且旺盛之木。因所用之木,而定其社、其野之名,如取其松以为其社之“主”,则名其社为“松社”,名其野为“松社之野”。然而,《大司徒》之所谓“社”,乃是“里社”,非宰我所云“王者之社”。

夏后氏者,夏禹之后,自夏启而始,至于夏桀之时也。自夏启始,夏之王者之社,以松木为社主之木;殷商则以柏木为社主之木;周朝以栗木为社主之木。是取其立社之地所宜之木耶?抑或另有寓意耶?若无寓意,则杨柳荆棘亦可乎?若无寓意,则宰我之言为杜撰妄言也?

【3】宰我之对答,惟于“周人以栗”之后,加“曰使民颤栗”一句。然则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”则何谓也?若据夫子“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”以为是夏商以松柏立社,则可谓臆断、妄言;宰我但因“栗木”之“栗”与“战栗”同音便揣测周人立社之意,亦妄言矣。

然则周人以栗木为社主,果然取“使民战栗”之意乎?周文王、周武王必不然也;周幽王、周厉王则不免如此。以宰我之贤,当非有意以诬周人而妄言;然而,君子之言,非惟重其真实,而尤重其正义。论周人,不言文武,而言幽厉,非君子所宜也。

世上之言,世上之事,必有正偏之分、正邪之别,左丘明先生之《左传》,司马迁先生之《史记》、司马光先生之《资治通鉴》,皆为“史书”,不得不言及偏邪之言、偏邪之事、偏邪之人,然后,必尚正而贬抑偏邪,方可谓之君子之书。

“使民战栗”者,或以神鬼而使民惧怕,或以利害得失而使民惧怕,或以法律武力而使民惧怕,由此则入异端,而皆非治民之正道也。《道德经》曰: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”夫子曰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。”

是故,宰我之解,貌似有二不宜。其一,不宜以幽厉之道概言周人;其二,不宜言“使民战栗”,而无意之间导人趋于霸道。若以“各以其土所宜之木”作解,或许史实未必如此,亦不过有真伪之不同;若以“使民战栗”做解,纵然史实如此,却是正偏之分别。

吾侪学习《论语》至于此,须知“四书五经”无不由正道而言,所言无不是正道;须知夫子何以“祖述尧舜,宪章文武”;须知“仲尼之徒无道桓、文之事者”;须知“言行者,君子之枢机,可不慎乎!”

【4】夫子闻宰我之言,未责宰我,但告之以“言之正道”曰:“成事不说,遂事不谏,既往不咎。”钱穆先生以此为实指当时之事,谓哀公之问乃是隐语,实问是否可伐三家大夫;谓宰我以隐语答曰可,而夫子所言,则谓是否可伐三家之理。宗来不取此说。

何以不取?其一,钱穆先生之说,皆推测不确之言;其二,若果如此言,则哀公与宰我之言,竟成“密谋”,而近于“阴谋”矣;其三,《论语》并非史书,更非《国语》、《战国策》般谋略之书。其四,若以“可不可”立论,而不以“义不义”立论,不似圣贤君子之道。

然则,此三句者,何义也?包咸先生曰:“事已成,不可复解说。事已遂,不可复谏止。事已往,不可复追咎。”此三句,皆就“事”而言。夫子所言,有“成事”、“遂事”、“往事”,而未言及“来事”。夫子之言,皆由“我何以待他人之事”而言。

“成事不说”者,他人之事已成,无论事之好坏,皆如木已成舟,可由此而明正道与义理,而其“事”不必解说。与其使人花费时间于已不可更改之事,不如使己使人用心用力于当前“义之所在”之事也。人之常情,往往在于观看、解说他人过去之事,乃至是虚构之事。

若由人之已成之事而能明正道、义理则可,但知解说其事,而不知由此而明正道、义理,非惟无益于己、无益于人,且将自身当前所宜行之事亦延误矣。哀公问社,而不修己德,不行王道,为其解说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”又何益也?

“遂事不谏”者,他人欲行某事,虽尚未行之,然而其心已决定,无更改之可能,则其事虽谏诤而无益矣。谏,但为使人明其理而自止。当其人心意已决、执意不改时,谏诤已无用,惟有自取其辱而已。君子于世上之事,知其义而行,若知既无可更改而谏诤,亦非义也。

“既往不咎”者,其事早已过去,成为往事,人之常情往往容易探究其事之罪咎、责任,此于在位而从政者尚可,而欲修身者,不当怨责他人,而当“反求诸己”、“当下躬行”,当“素位而行,不愿乎其外”。怨天尤人,终究无济于事;临渊羡鱼,不如退而结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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